秦皇岛工伤保险——“工伤私了”能不能反悔?

- 2021-01-07-

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个关于秦皇岛工伤保险的案例。

 

王五于2007年5月9日到某公司从事安装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公司为王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8年3月20日,王五在安装防火门时受伤。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双方于2019年4月30日因王五自愿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同年5月1日,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达成协议。

 

2019年5月17日,王五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请。2019年6月27日,仲裁裁决: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某公司向王五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35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459元,合计8485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5300元,还应支付19559元;驳回王五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2.确认其与王五于2019年5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本案中,虽然仲裁裁决包含“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裁决项,但某公司对其与王五存在劳动关系、王五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王五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等事实均无异议。裁决某公司还应当支付19559元,该裁决项确定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的规定,某公司上诉称该裁决并非终局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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