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劳务派遣用工热点变化都有哪些呢?
转变1:为公司提升“缓冲期”
2017年8月1日执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要求实施前应用被派遣劳动者总数超出其用工总产量10%的,理应制定调节用工计划方案,于本要求实施生效日2年内降到要求占比。”此次规定用工单位立即上报调节计划方案,但仍未确立实际的时间截至点,此缓冲期的开设也许也是充分考虑昌黎劳务派遣总产量很大、调节难度系数很大,应给与用工单位尽量多的缓存时间的要素。
转变2:“超三性派遣”、同工不同酬由监察部门解决
《若干意见》第三、第四条明文规定,针对服务性职位、同工不同酬违纪行为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惩罚。换句话说,上述情况异议将不纳入关于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范畴,如劳动者以派遣职位违反规定、同工不同酬而申请劳动仲裁规定确定劳务派遣失效、诉请创建客观事实劳务关系或付款同酬差值,则仲裁委员会可未予审理。职工只有根据举报、检举方法规定监察部门给予解决。
转变3:“外地派遣当地缴纳社保”落地式实际操作有标准
《暂行规定》十八条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跨区域派遣劳动者的,理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城市为被派遣劳动者报名参加社保,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城市的要求交纳社会保险金,被派遣劳动者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社保工资待遇。”第十九条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城市开设子公司的,由子公司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办理缴纳社保办理手续,交纳社会保险金。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城市开设子公司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办理缴纳社保办理手续,交纳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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