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工伤保险有哪些确定的情形

- 2021-12-20-

  秦皇岛工伤保险确定的6种情形:

  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确定

  生效裁判或者仲裁判定承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员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联系,但工伤员工具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三条规则的情形,且其工伤确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法令》有关工伤确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2.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确定

  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脱离工作岗位48小时内逝世,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脱离医疗机构48小时内逝世,有证据证明员工逝世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形成的,工伤确定申请人恳求根据《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五条第1项规则确定视同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书或者交通事故

  责任确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确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书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归纳判别员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前述程序仍无法判别,工伤确定申请人恳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九条第二款,并根据该法令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确定员工所受交通事故损伤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4.职业病确诊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当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确定

  职业病确诊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当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业病确诊鉴定结论先行确定员工的职业病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职业病确诊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当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机关否定相关单位为工伤责任单位的,相关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向实践致害单位依法另行建议权力。

  5.第三人民事侵权补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八条、《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形成工伤的员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补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等规则,因第三人形成工伤的员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补偿后,又根据《工伤保险法令》的有关规则,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第三人已经付出的工伤医疗费用除外。工伤保险基金依法付出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第三人代位追偿其已经向员工或其近亲属付出的工伤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办时效的适用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证督查法令》第二十条规则,以企业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告发、投诉为由不再查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当事人恳求履行上述查办责任,且可以供给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责令有关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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