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关系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 2020-02-06-

缴纳社会保险不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辞职后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法院不一定支持。

第一,用人单位不要为不存在昆山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在我们掌握的案例中已经多有涉及用人单位“好心办坏事”的情形。

第二,劳动关系终止后,如果双方还有利益来往,应当签订相应的协议,以避免相关风险的产生。本案中,用人单位也自认,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曹某还有为公司介绍客户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如何定性?是劳务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抑或是雇佣关系?无论以上哪种关系,如果双方对履约风险约定不明,而又产生损失的,本案中的个人就可以基于合同之债或者侵权之债向公司主张赔偿,而这无疑将增加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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